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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规划委员会简介

城市规划委员会(下称 “委员会”)是根据第12/2013号法律《城市规划法》设立,作为政府的谘询机构,负责在城市规划的编制、实施、检讨、修改,以及根据《城市规划法》发出规划条件图等相关程序中发表意见。同时,亦可就城市发展策略研究、城市规划范畴的法规及规章草案、城市规划的技术规定及指引或行政长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进行讨论,提供意见。

委员会是由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、城市规划及与其相关的其他范畴的专业人士,以及获社会公认为杰出的人士所构成。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最多三十四名委员组成,其中包括一名副主席。而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人数须少于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一半,来自私营部门的/非属公共行政当局的委员的任期为三年,可续期。

委员会主席由土地工务局局长担任。公共行政当局的代表包括有:市政署管理委员会主席、文化局局长、交通事务局局长、环境保护局局长、房屋局局长、法务局局长及旅游局局长。